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