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