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