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