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