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