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