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