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