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