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