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