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