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