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