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