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