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可以暂停受理该律师事务所新的商标代理业务。 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期限报告商标局和商评委。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