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