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