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