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