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