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五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五十五条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