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五十四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五十四条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