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