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四十四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四十四条 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