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