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