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四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