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