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