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十条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