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公司章程;
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