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