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