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