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