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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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