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