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