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