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