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