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报送公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审查会议纪要;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