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报送公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审查会议纪要;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