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