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