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