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