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