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